第一部分递延托收登记管理原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境外资产的统计监测,规范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的境外债权登记管理,保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跨境贸易活动及其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和一致性。企业货物出口项下的延期收款,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2008年12月1日以后,因货物出口而产生的延期收款(以下简称“延期收款”)期限超过90天(不包括,下同)(包括:,企业必须登录贸易信用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www.safesvc。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递延收汇金额(以下简称递延收汇)实行余额管理,第四条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待核销账户的递延收汇资金结算或转账手续时,按照《出口收汇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执行,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汇登记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督延期收汇、结汇或转汇、注销企业,完善统计监测管理
第二部分《企业延期收汇登记管理指引》
第六条2008年12月1日以后出口货物产生的延期收汇,如果货物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企业必须登录系统办理递延收汇合同和外部债权登记(以下简称“债权登记”)
,企业必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登记,并在实际出口后进行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时间为90天加上海关出具出口报关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如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中未约定收汇日期,或者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日期不晚于出口日期90天,且企业预计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的,企业可在实际出口后登记延期付款合同。合同登记时间为出口后90天加15个工作日,实际出口90天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债权登记
如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中未约定收汇日期,或者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日期不晚于出口日期90天,且实际收汇期限超过90天的,企业应在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债务登记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为办理进出口核销业务的企业办理网上登记手续。用户名是企业代码,初始密码是12345678。已办理预付款、延期付款或预付款登记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密码进入系统。出于安全考虑,建议企业通过系统中的“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详见《贸易信用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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