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提示:
(第二条)自2008年10月1日(含,下同)起,企业的货到付款(仅电汇和托收,不含信用证和境外付款)项下的延期付款超过90天(不含,下同),需要登录贸易信用登记管理系统(网站:www.safesvc)。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银行为企业办理90天以上延期付款的对外支付时,可逐一登记(第六条),需要检查系统中的外管局是否已确认延期付款。银行对外支付已确认的延期付款时,应在系统中办理相应的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第15条)延期付款不足90天的,企业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外付款手续。延期付款超过90天的,企业只能对系统“已确认延期付款”列表中黑色的延期付款办理对外付款手续。
(第16条)企业在办理90天以上延期付款的外部付款前,必须在系统中指定延期付款的外部付款银行。企业可以为同一笔延期付款先后指定多家外部付款银行,但不允许为同一笔延期付款同时指定多家外部付款银行。
(第二十二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外汇指定银行及分支机构凭上级银行的授权材料,到当地外汇局申请办理付汇注销延期支付系统登录手续(详见《贸易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第23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当指定外汇银行收到进口货物到货付款项下的付汇申请时,如果进口申请中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在2008年10月1日之后,如果进口报关单项下的付汇申请日期比海关签发日期晚90天以上,银行应登录系统查询进口报关单。如果系统显示没有此类申报,银行将无法办理申报的付汇手续。
(第25条)银行分别在系统和核销系统中查询上述报关单后,可办理企业的购汇报关。购汇金额为企业申报的对外付汇金额的最低金额,系统显示的报关单项下的延期付款金额和核销系统中报关单项下的购汇款
(第26条)银行应办理上述报关单项下的购汇款延期付款手续,并根据系统购汇付汇金额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汇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银行办理企业进口服务贸易购汇付汇,按照现行规定,非货到付款和90天以内的货到付款(第28条)在核查制度中,银行应按照现行规定对企业的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查和记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的通知[200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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