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状况之下,当公司法人丧失支付能力无法承受债务压力之时,股东是否须要替企业偿还相应的利息,往往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
若股东已尽到其应有的出资义务,且并无任何滥用股东权力等违法违规之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通常无需直接为公司的债务及其利息负责。
然而,倘若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与公司财产混同、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等不当行为,那么在特定的情境下,股东有可能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起连带清偿的责任,这其中自然也包含了债务利息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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