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转让行为就生效,权利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可以行使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权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债务人可以行使这些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
一、民法典的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是怎样的
《民法典》规定的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为:由一般保证人行使,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等,先诉抗辩权是指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基于先诉抗辩权,可以拒绝债权人的请求,而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只有在主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以后仍不够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应就剩余部分的债务负责。
二、保证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是什么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先诉抗辩权既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之前、诉讼或者仲裁的过程中或者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使;
3、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
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其功能在于防御和阻却,暂时停止或延缓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能否认或者消灭债权人的权利和保证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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