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
(二)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用途的;
(四)擅自改变有关标准的;
(五)虚报下岗职工人数将未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未领取下岗职工证明的人员作为下岗职工冒领补贴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处罚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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