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误工费证明材料有:
1、提供证明收入状况的证据,包括《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
2、提供证明误工时间的证据,包括《病历》、《出院小结》、《误工期鉴定书》等。
误工减少的收人,是指被侵权人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或其他类型的合理收人。法律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损失。
如何提供误工费证明材料?
1、提供证明收入状况的证据
(一)《收入证明》
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内容包括受害人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职务和最近一年平均的月工资。
(二)《收入状况证明》
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内容包括从事的行业、工作所在地、工作内容,并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提供证明误工时间的证据
(一)《病历》或者《出院小结》。
正常情况下,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病历或者出院小结。
内容包括即医疗机提出的建议休息时间、需要加强营养、需要专人护理的建议。
(二)《误工证明》
所在的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误工期司法鉴定书》
即关于误工时间的司法鉴定文书。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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