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应收账款出质可以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5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民法典关于设立质权的规则
(一)适用质权设立的一般规则。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无须订立书面合同。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规则,设立应收账款质押,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在发生纠纷时,书面合同也能很好地起到证据的作用;
(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5条并未规定办理应收账款出质登记的机构,但这并不代表民法典对原有登记机构的否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第4条第1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依此,在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机制尚未建立之前,征信中心仍应继续负有办理应收账款出质登记的职责,只是这一规定为下一步统一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机构预留了空间而已。
三、什么是应收账款
所谓应收账款,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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