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承租人可以要求赔偿搬迁费用、生产经营损失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作出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二)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给予补偿;(三)征收房屋造成生产经营损失的赔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二十二条因房屋征收造成拆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拆迁费;发生房屋产权交易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第二十三条因收购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收购房屋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是拆迁过渡期安置补偿标准如何。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损失。按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分类,按每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是用来补偿被拆迁房屋的居民临时居住或寻找临时住所的不便。按临时居住条件分类,按被拆迁房屋居民人口按月补助。
(3)奖励补偿是鼓励居民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自愿放弃部分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房屋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确定。
(3)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自有房屋评估价格+约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或房屋装修评估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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