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探视权?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中止探视权的规定
对中止探望的条件《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然而由于中止探望权行使直接涉及到未成年子女和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或母的利益,行使不当,可能损害相关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八周岁可以中止探视权吗?
设立探望权的初衷在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父或母行使探望权也有赖于子女的配合,儿童有独立的人格和思想,父母给予子女的心理关怀,必须建立在子女愿意接受的前提下。当子女不想见父或母时,如果一味强调父或母探望的权利和所谓的“长远利益”,而对子女的意志不加理会,必然会使子女受到更大的伤害。因此,可以借鉴《民法典》中对于未成年人的年龄划分标准。具体来说,当子女不满八周岁,因其尚不具备独立健全的表意能力和对自身利益的准确判断能力,故其拒绝探望,一般不宜作为探望权中止的事由;当子女为八周岁以上,因其已具备一定的独立表达能力和对自身利益的准确判断能力,故其拒绝探望,且没有他人强迫等情形,则应作为探望权中止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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