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上述规定明确了雇佣关系中,雇员受到伤害,和伤害他人的民事责任问题。
(一)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到伤害的,分为三种情况: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非他人因素造成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自己伤害自己,如雇员为雇主收割粮食时被玉米杆扎伤,自己搬东西砸了自己的脚,都由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被雇主雇佣的其他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伤,则也有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当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被没有雇佣关系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致人伤害的,分为两种情况: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一、雇员致人损害什么人承担赔偿责任
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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