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为证明父亲具备更为优越的抚育条件及能力,如拥有稳固的收入来源、舒适的住所环境以及足够充裕的时间与精力来照看孩子等等。
其次,应当展现出父亲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全面且积极的参与度,譬如说,经常给予孩子宝贵的陪伴,呵护关爱他们的学业进步与生活起居等等。
再者,这其中亦可包括证明母亲一方存在不利于抚育孩子的种种状况,譬如患有较为严重的疾病、沾染不良习惯、经济基础相对薄弱难以确保孩子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之类的问题等等。
除此之外,孩子的主观意愿或许是判决时必须加以考量的重要因素,假如孩子已经达到法定年龄8岁以上,那么他们希望跟着父亲共同生活的愿望在法官形成最后裁决时或将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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