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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即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作出约定,以延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对该员工采取脱密措施。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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