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商业秘密的限制: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什么是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竞业避止”方面的法律法规,竞业避止目前大都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实现的,例如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中设定竞业避止条款。我认为,竞业避止条款大大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选择职业权,是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因而是无效的。但如果这一条款是基于双方自愿,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因竞业避止所导致的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话,则可视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给付一定报酬的情况下对自己权利的一种放弃,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视为有效。虽然用人单位一般不能以竞业避止条款限制劳动者的自由选择职业权,但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从而很好地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员工当然可选择离开企业,也可以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在原行业工作,但他的工作不得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也就是说不能将原单位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成果或经营信息擅自对外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否则就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竞业避止条款并不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最佳方式,企业完全可通过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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