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劳动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是十分必要的。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和注册商标,它可以为多个权利主体同时拥有和使用,只要获得及使用手段合法。如自主研究开发,或者通过反向工程破译他人商业秘密等。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权利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好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合法权益。
律师补充: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被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侵犯商业秘密可能按双方签定的保密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一方即违约人如果实行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并未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仍需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以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如果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应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为赔偿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侵权行为时,受害人可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查处。并且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可见,侵犯商业秘密不仅不道德,还是犯罪,是会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依法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是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的,法定刑期在三年到七年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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