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须经集体会议讨论并审批后进行分配。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处以外的宅基地法律不予保护,但因继承房屋得到多处宅基地的可以按照规定登记发证。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须经集体会议讨论并审批后进行分配。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处以外的宅基地法律不予保护,但因继承房屋得到多处宅基地的可以按照规定登记发证。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 基 地 法 律 保 护 范 围 有 哪 些 ?
宅基地买卖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 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
2. 因此,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销售行为,应当认定销售协议有效。
3. 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销售协议,其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销售协议无效。
宅基地买卖协议的法律效力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区分。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销售行为中,应认定销售协议有效;而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销售协议,则应认定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销售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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