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以前我国的宪法相比较,现行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一章的前面,进一步显示了现行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重视。在汲取了新中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现行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一,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现行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宪法还规定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利,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宪法又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还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对于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得明确、具体和完备。
第二,公民享有人身自由。宪法规定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三,公民享有社会经济方面的权利。如享有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发生在丧失劳动的情况下,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妇女有与男子同等权利,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等。
第四,公民有享受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现行宪法强调公民权利的真实性。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凡符合实际的、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能够做得到的就予以规定;凡是目前做不到而将来逐步可以做到的,就规定逐步实行;凡是超过我国的经济发展,或者实际上不能实现的,就不予以规定。
宪法还强调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包括经济上的保障和法律上的保障。如对劳动权规定要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以保障公民享受劳动的权利;宪法规定了人身自由权,又规定禁止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对于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宪法规定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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