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发布养老保险补缴政策通知
时间:2023-07-20 08:10:15 21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的根据这一规定,为规范征收管理,将同一企业上述五险的单位部分缴费基数均统一为一个基数,也就是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的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补交范围

养老保险补交范围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需本人自愿,可按照个人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就是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1、6月30日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劳服公司、城镇集体企业、家属工厂、五七工厂等)、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多方面的原因离开了事业单位或解除了劳动关系,且能够提供有效原始材料又未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都会具有城镇户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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