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贷款股东不知情公司欠债股东需要承担吗
时间:2024-07-26 01:45:07 1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法人贷款股东不知情公司欠债股东需要承担吗

在咱们的有限公司里头啊,只要是股东们已经把钱都交齐了,那这公司欠的债可就要靠公司自己来背负啦。

而股东呢,他们只是用他们自己承诺出的那部分资金来对公司负责而已,这就是所谓的“有限责任”。

公司欠的钱,都得由公司拥有的财产来还,而股东们呢,就根据他们当初投进去的那笔钱(也就是公司成立时候的实际投资)来决定他们需要承担多少公司的债务。

通常来说,股东们是不用再用自己的私人财产来还债的。

但是,如果是用公司的名义借的款,那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比如说,如果借款合同上盖着公司的章,而且钱也是打到公司的账户上去的,那就算是公司的债务,应该用公司的资产来偿还。

但如果第三方不知道这个事情,那这个股东可能会给其他股东带来损失,这时候其他股东就有权向他追讨了。

《公司法》第30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公司变更前的债务债权谁承担

关于企业变动前后的债务问题应如何妥善处置呢。

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解决。

首先,如果是公司性质发生了变化,那么原有的债权债务依然由改变后的公司予以承担。

这种情况在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变更之后尤为明显,因为新设立的公司会继承原有的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

如果涉及到公司内部股东的变更,那么在实操过程中也不应该忽视这个因素。

尽管股东可能有所更迭,但公司本身的法律地位并未改变,因此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持续存在,对外仍需由公司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行使相关的权利。

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原股东有义务向新股东如实披露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并且经过双方共同确认后才能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这样一来,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就可以由新的股东在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范围之内承担。

最后,当公司面临分立或合并时,也需要注意相关的债务处理问题。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分立之前产生的债权债务通常由分立后的各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不能够通过分立的方式来逃避自身的债务。

(2)而在公司合并方面,则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不论采取哪种合并方式,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都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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