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2)申请占用、挖掘的,应符合城市道路管理的要求;影响交通安全的,应符合公安交通管理的要求;3)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4)大型建筑施工需要临时占用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按时恢复道路原状,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办理材料
由汕尾市城管执法局提供。
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适用于事业单位、其他社团组织、国家机关的申请;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适用于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大型建筑施工需要临时占用的提供;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按工程实际施工情况提供。
大型占用、挖掘(顶管除外)工程提供。
无。
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汕尾市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审核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和符合标准,时限为3个工作日。经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申请登记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审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退回补正材料,业务科室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业务科室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审查并前往现场勘查,在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经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4.领取结果。业务科室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汕尾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审核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和符合标准,时限为3个工作日。经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申请登记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审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退回补正材料,业务科室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业务科室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审查并前往现场勘查,在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经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4.领取结果。业务科室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红海大道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尾市城市综合管理与行政执法局
七、办理费用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八、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需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四)需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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