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包括四大类,分别是善意相对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有撤销权,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或者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有撤销权,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的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通常为一年或者90日。
一、撤销权包括哪些
撤销权包括以下四大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撤销权的行使有哪些条件
撤销权的行使应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1.从客观方面: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2.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即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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