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经正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便擅自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该房屋再次出售给他人的违例行为,即我们通常所称的“一房二卖”现象,一般会予以警告处分,同时要求其尽快进行改正,并处以2万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金额罚款。
根据我国房地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在尚未正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次出售给他人,否则将会受到警告处罚,并被勒令限期整改,同时还需承担高达2万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届时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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