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企业遭遇的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对华*电反倾销无疑是影响最大的案例。该案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案件终裁之后,传出了一家中国企业与对手幕后交易的消息,从而引发一场抓“内鬼”闹剧。
彩电案是一个非常经典的反倾销案例,中国企业从中学习、反思的经验教训很多。但是,这个案件到底有没有“内鬼”。如果有,是谁。如果没有,是谁造的谣,他到底想干什么。这个问题如果不分析清楚,我们就无法对本案件进行正常的归纳总结。
2004年5月14日,该案终裁,中国产品损害成立,涉案企业被征收最高78.45%的反倾销税。其中,厦-华被征收的反倾销税只有5.22%,成为最大的赢家。
在案件终裁之后,一家网站发布了惊人的消息。该消息声称中国个别企业与该案起诉方美国五河公司有幕后交易,从而加快了中国企业的败诉步伐。该消息暗示,这个“内鬼”就是厦-华。
这显然是个爆炸性的新闻,但是,由于消息来源没有提供证据,这个新闻反而招来了媒体的严厉批评,因为中国彩电业根深蒂固的不团结和互相攻讦让人厌恶。
直到9月11日,证据终于出现。国内一家媒体报道,在五河公司起诉两个月后,2003年7月24日,厦-华与五河公司达成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五河公司将从厦-华获得彩电订单;如果五河公司赢了,合同生效,否则合同不生效。
据此,该消息来源分析说,“按照美方的逻辑,如果获得订单,就表明没有受到损害;如果没有拿到订单,就表明受到了损害。美国人正是用这种互为因果的逻辑,认定有损害存在。”
对于媒体曝光的这份协议,厦-华方面没有作出任何反应,看起来可能是存在的。但是,如果据此就判断出:是厦-华与五河公司的协议,导致了彩电案的失败,从逻辑上讲,是完全不通的。原因有三。
第一,该案调查的是2002年7月至12月期间,中国对美国出口的彩电是否倾销。厦-华与五河公司的协议,是反倾销调查之后,在时间上与案件没有关系。
第二,美国的法制建设非常健全。两大调查机构的官员和控辩双方聘请的律师,不但在一个信息十分透明的环境下工作,而且互相牵制。在这样的环境下,一份与调查期毫无关联的协议,绝对不可能对案件的裁决产生影响。
第三,厦-华在终裁中获得的最低税率,是五河公司不愿意看到的。因为根据协议,中国企业败诉了,厦-华就要向五河下订单。也就是说,厦-华被裁定的倾销税率越高,就越有求于五河公司,给五河公司的订单就越多。但结果不是这样,厦-华的税率最低,甚至低到可以继续在中国制造。这样一来,厦-华即使履行协议,向五河下订单,数量也会很少。这当然是五河不乐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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