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离婚财产分配有何特别之处
时间:2024-08-16 05:55:05 41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关于哺乳期离婚之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如下所述:

首先,按照公正、平等的常规标准进行分配是至关重要的原则,这就意味着,在对双方共有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时,您们两者都享有同等的权益,并且必须将这些财产平均地加以分割;

其次,我们始终坚持确保孩子与女性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原则,因为他们由于特殊原因可能更容易受到不公正待遇;

另外,对于那些没有明显过失行为的一方,应当予以适当的照顾并给予相应的赔偿,因为他们可能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

接下来,设定公平原则也是为了确保结婚时的经济利益能够被合理地清算;

同时,我们还尊重每个人的真实意愿,即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只要双方在离婚时期能取得协商一致,便可以自由约定怎样进行财产分割;

最后,若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需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照顾子女、女性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公正判决。

在此过程中,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方面的权益,也应当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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