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聂某之父生前于2006年2月28日在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5万元,期满后未予以归还。为此,县信用联社于2007年12月诉讼至法院,要求责令聂某之父偿还借款本息,法院经审理达成调解协议,限聂某之父在2008年8月底偿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期间,被执行人聂某之父病故,该笔借款本息的偿还便推拖至今。于是,县信用联社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聂某之父在死后尚有坐落在县城的土地一宗,该土地使用权在其死后为被执行人聂某所继承。为此,执行人员依法追加聂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通知其偿还其父所欠借款本息,但聂某以其父所欠债务与己无关为由置之不理,拒不履行。今年10月30日,在多次做执行思想工作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聂某继承其父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强制拍卖,并用拍卖所得价款偿还清了被执行人聂某之父所欠借款本金35万元及其利息108902元。
全文38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