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登记部门拥有对相关事件的合法管辖权限;
(二)有关当事方依法进行了婚姻登记行为或通过协议离婚程序完成印章截稿,且该状态目前并未改变;
(三)关于本次申请所需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诸如(但不限于)本规范中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申请人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表达其真实意愿,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附件10)。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十四条
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
至第三十五条
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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