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辩护律师,如果您遇到无法尽快与被关押的罪犯或被告人进行会面的困境,这可能是由于该地看守所未能按期协调安排会面,亦或是您并未依照相关规章制度,完整地提交出必备的证据材料。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申请会见被关押的罪犯或被告人时,必须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是由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在此基础上,看守所应立即着手安排会面事宜,最晚也不应超过四十八个小时。若辩护律师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看守所有权拒绝安排会面。
然而,若辩护律师已按规定提交了所需的证明文件,但看守所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安排会面,那么辩护律师可向看守所或相关监管部门提出申诉,以确保自身的会见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若看守所有无理拒绝安排会面的行为,辩护律师可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投诉,请求他们依据法律法规,对自己的会见权益给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允许。
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可以与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允许。
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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