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共 有 人 数 如 何 计 算 纳 税
根据素材2所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而税率则根据地区城市发展程度来确定。对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则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出租或出借、出让或转让的时间有关。对于新征耕地,则需要满1年开始缴纳;而对于新征非耕地,则从次月开始缴纳。因此,若您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则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申报和缴纳。
综上所述,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的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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