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的参会人数,
然而,对于需要进行投票决定的事项,须由持有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统一通过。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其所持有的每一份股份都具有相当的表决权。
然而需注意的是,对于公司自身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不具备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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