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饭不付钱跑了违法行为。消费者进入饭店点餐,已经和饭店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吃了人家的饭,接受了人家的服务,却没有支付相应的现金,无论是故意还是无意,都违反了相关法律,当事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追讨顾客所欠餐费。吃完饭不付钱这种逃单行为扰乱了商家正常的经济经营秩序,当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对逃单者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处罚。
吃饭被偷饭店要赔?
前天晚上,在南京应天大街一饭店吃饭的王小姐,装有3万余元现金的包被小偷偷去,王小姐称包在店堂内被偷店家有责;而饭店方认为,店堂内有财产安全的告示,顾客丢东西,饭店没有责任。
前天晚上8点左右,市民杨先生与表妹王小姐等家人,来到了位于南京市应天大街与文体路交叉路口一饭店吃饭,王小姐将装有3万余元现金的包放在身后座椅上。
失主王小姐回忆说,当时饭店店堂内吃饭的人较多,一家人来到二楼坐下后一桌人一边聊天一边吃饭。大概过了二十分钟,王小姐突然想起她随身带的包,结果发现包不见了。而表妹的包一丢,杨先生顿时心急如焚,因为那里面可装着表妹准备送给他结婚办喜酒的3万多元现金。
还好隔壁桌子上的顾客,给杨先生提供了一个关键信息,有个背着双肩包的小伙子一直在附近转,打了很长时间电话。这名小伙子会不会就是偷包的人呢,王小姐与杨先生随后要求饭店打开了监控。结果杨先生等人在监控上发现,确实有一名身背双肩包小伙子,边装着打电话边在王小姐身后观察,趁杨先生与表妹王小姐等家人聊得正浓时,突然拎走了王小姐装3万余元现金的包,接着走出了饭店。
目前警方正根据监控画面调查此事。
失主说店堂内被偷,店家有责
对于王小姐在该饭店就餐,小偷在店堂内偷走了其装3万余元现金的包,损失不小,于是市民杨先生与表妹王小姐等家人认为,包是在店堂内被小偷偷走的,店家有责任赔偿他们的损失。
我们怀疑包是被那个男子偷走的,但我们也认为,服务员没看管好顾客财物是失责,菜馆内的防范工作没做好。杨先生说,顾客既然在饭店消费,饭店就应当保障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饭店应为顾客的包做一些防盗的工作,并应当提醒顾客注意财产安全。
杨先生向饭店讨要说法未果,双方发生纠纷。
饭店说有安全告示,饭店没责任
对于杨先生等人说法,该饭店经理另有一说。
他认为,顾客在饭店就餐,饭店已尽到了看管责任,但无法知道进店的人谁是小偷谁不是,同时他们店堂内还有提醒消费者注意财产安全的告示。在店堂内不同的位置均设有提示:贵重物品请自我保管。同时,作为消费者也应当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他认为,饭店在此事上没有任何的责任。顾客丢包,他们只能表示同情。
律师也争议该不该担责一直观点不一
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朝江认为,饭店是一个公众场合,人员复杂,在现实中无法确保每一位顾客的财物安全。此案中,饭店和消费者之间并没有财产保管合同,饭店没有法定的保管责任。
因为小偷在酒店大厅作案,其突发性和隐蔽性很高,饭店的注意义务相对较轻。比如,在大马路上行走时被盗,是不可能要求公安机关来赔偿的。在店堂发出警示,顾客就应该提高警惕,丢失东西应当自担。
而江苏崔武律师事务所曹小寅律师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关于饭店内的告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此可见,该饭店内的安全告示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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