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年来,财-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状况是如何的
1991年国务院决定: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分期分批进行试点,同时将在企业集团内设立财-务公司作为推进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一项重要的配套政策,明确提出有条件的企业集团都可成立试点性的财-务公司。到1996年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共有60余家,它们分属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务院直属企业集团、中央各部委所属企业集团、地方性企业集团。这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主要分布在能源、冶金、电子、航空、建材、汽车制造等行业。从行业分布情况看,财-务公司的设立,充分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中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内部融通资金的非银行金融企业,主要办理企业集团内部存款、贷款、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了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国务院要求,对企业集团要逐步实行统借统还的办法,进一步界定了财-务公司的服务功能和业务范围。
1.企业集团内部融通资金,主要有:企业存款、计划内贷款、转帐结算、职工储蓄、信托存款、信托贷款和投资、融资性租赁、房地产开发、票据贴现和有价证券抵押贷款、经企业集团主管部门鉴证的债务担保、代理发行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各种有价证券及转让业务;代为保管各种有价证券和财产、经济咨询业务。
2.外汇金融业务,主要有:外汇存款及贷款、外汇投资、国际融资租赁、外汇信托存款及贷款、信托投资、外汇担保与鉴证。
3.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和股票。
4.企业集团主管部门及集团内部单位特定的和一般的信托存款、贷款与投资。
5.代表集团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再向集团内部单位转贷。
二、财-务公司设立的条件
银监会日前发布修改后的《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对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该规程规范了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筹建和开业阶段的市场准入行为及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外资股本占25%以上)的市场准入行为。
《规程》规定,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申请前1年年末,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申请前连续2年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均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均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规程》指出,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主要从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的股份。除国家限制外部投资者进入并经银监会事先同意的特殊行业的企业集团外,新设财-务公司应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股东,或经营团队中至少引进1名有丰富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1名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另外,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法人的,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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