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1年,国务院决定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分期分批开展试点。同时,将在企业集团设立金融服务公司作为推进企业集团试点的重要配套政策。明确提出,凡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均可设立金融服务公司试点。截至1996年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企业集团金融服务公司已超过60家。它们是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务院直属企业集团、中央部委企业集团和地方企业集团。这些金融公司主要分布在能源、冶金、电子、航空、建材、汽车制造等行业。从行业分布来看,金融服务公司的设立充分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一家非银行金融企业,主要经营存款、贷款、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促进企业集团发展,国务院要求企业集团要逐步实行统一借款、统一还款的办法,进一步明确金融服务公司的服务职能和业务范围。企业集团内部融资主要包括:企业存款、计划贷款、转移结算、职工储蓄、信托存款、信托贷款及投资、融资租赁、房地产开发、票据贴现及证券抵押贷款、经企业集团主管部门核定的债务担保等,代理发行各类证券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转让业务;托管各类证券及财产、经济咨询业务。外汇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外汇存贷款、外汇投资、国际融资租赁、外汇信托存贷款、信托投资、外汇担保和担保。
3。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和股票。企业集团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内部单位的特定和一般信托存款、贷款和投资。
5。代表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然后再转贷给集团内部单位。二是金融公司设立条件银监会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集团金融公司设立申请操作规程》,明确规定了企业集团金融公司设立申请条件。《条例》规范了申请设立金融服务公司筹备、开业阶段的市场准入行为,规范了外商投资公司(外资占25%以上)设立金融服务公司的市场准入行为。根据规定,企业集团申请设立金融公司,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核心业务。申请前一年末,注册资本不低于8亿元,按规定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净资产率不低于30%。申请前连续两年终了,按规定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总收入不低于40亿元,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规定》指出,财务公司注册资本主要向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募集,可吸收成员单位以外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的股份。除国家限制并经银监会事先批准的特殊行业企业集团外,新设立的金融公司应当有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股东,或至少引进一名经验丰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名风险管理专业人士加入管理团队。此外,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法人的,其最近一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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