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贫困家庭住房紧张,若符合建造新房屋的条件,那么便可以依照现行的扶贫工作政策进行建设。在这个扶贫工作关键阶段,缺乏足够的住房条件显然是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也是我们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解决的问题。对于广大农民而言,如果有意在农村地区建造房屋,首先应该向当地政府部门提交申请,待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动工建设。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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