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不退税企业还需要零申报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就说生产企业终于不用再每月做“零申报”了(无退税业务)。
16号公告新政对生产企业不再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的审核系统中不再要求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连续申报,对增值税信息由审核系统实时获取征管系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信息。也就是说,审核系统升级后,不再需要由生产企业向审核系统传输增值税数据,而是直接改为由税务机关实时从征管系统中获取企业所申报的增值税数据。那么对于某月份没有退税申报业务时,也不需要必须通过“零申报”来补齐增值税数据了。
二、零申报是什么
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期未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向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并注明当期无应税事项。通俗地讲,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如11月申报所属期为10月份)没有发生应税收入(销售额),同时也没有应纳税额的情况,称为零申报。注意的是连续三个月零申报属于异常申报,列入重点关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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