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领域中的刑责和民事公益
时间:2023-07-05 11:54:35 4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需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导致了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会受到人身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了一些场景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的责任需要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的法人出现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公司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4、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6、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

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含义与特点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首先被侵害对象人数众多,其次损害的必须是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案件才有可能构成公益诉讼。所以笔者认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含义可以概括如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对侵害和威胁公民饮食安全的个人、组织或法人的不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管辖地法院起诉,追究行为人或实施者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等,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

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现代诉讼,与传统诉讼相比,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客体的复杂性。食品安全侵犯了哪些客体,这是个很复杂的问题,我们可以认为是消费者的权益,也可以认为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还可以认为公共卫生安全,这样认为都没有错,只是考虑了食品安全影响的公共利益的领域和对象的不同。所以,笔者认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客体是复杂的,应该认为不法行为侵害到了什么公共利益,诉讼就去维护什么公共利益。

第二,诉讼主体的多元性。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但是从法理角度而言,诉讼主体并不限于这一类。

总体而言,食品安全公益诉讼诉讼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主要是检察机关,这类主体比较具有权威性;

2、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就我国而言主要是消费者协会、食品安全协会等;

3、公民个人,在我国这类诉讼主体还不多,主要是公益律师。

第三,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本身具有综合性。首先在涉及法律上,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涉及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种法律法规;其次在责任承担上,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将会一并承担。食品安全公益诉讼避免了多重性责任案件无法追诉或需要多种诉讼程序并用情况,从而极大的实现更大程度地诉讼效率化,发挥公益诉讼一体化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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