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领域的实践过程中,如遇到双方在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且房屋所有权仅属其中一方名义之下的状况,关于这方面产生的争议无疑最为常见。
在此类情形中,法院通常采取审慎权衡的态度,基于各方提交的相关证据来确定房产的确切所有权所属。
2、关于夫妻之间在婚前或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就财产问题进行商定,只要有一方能够明确提供相关证据,表明该房产是出于双方共同拥有的目的而共同出资购置的,那么据此便足以将此房产依法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之物。
反之,如果未曾达成上述合意,仅凭个人意愿进行的投资行为,那么此笔资金只能视为是另一方对产权持有人的债权关系,产权人需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当事人的意愿,将对方所出资金予以全额退还。
因此,只要是以共享所有为初衷、确系表达真实意思的协议,都应该被判定为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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