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行政或刑事拘留,根据案情调查的需要而定,申请重新鉴定,这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公安机关并不会因为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而加重处罚,或变更强制措施。但法律规定,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关于鉴定的相关规定
1、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2、第八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3、第八十三条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4、第八十四条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因此,涉嫌伤害罪要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在复议过程仍然要予以羁押。但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一、再审审查期间当事人能否申请鉴定
再审适用一审程序,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再鉴定的。
但认为罪证据不足不是申请再鉴定的理由。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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