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摘要】近年来欧盟和美国的农业补贴法律和政策的调整,显示出农业补贴具有维持和改善的双重农村环境保护功能,是农村环境保护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媒介。我国农业补贴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应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农业补贴的农村环境保护功能。【关键词】农业补贴;农村环境保护;功能【写作年份】【正文】WTO农业多边协议框架下农业补贴分为“绿箱政策”、“蓝箱政策”与“黄箱政策”中的补贴。前两类补贴是免除成员国减让义务的补贴,亦即WTO不禁止的补贴类型。其中“绿箱政策”中的补贴简称绿箱补贴,是WTO鼓励和支持的补贴类型,是指政府通过服务计划提供的,没有或仅有微小的贸易和生产扭曲作用,费用由纳税人负担而不是从消费者转移而来的,同时不具有给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作用的补贴,农村环境保护补贴是绿箱补贴的重要内容。那么是否可以简单地认为,在农业补贴当中,仅有绿箱补贴承载农村环境保护功能,黄箱补贴则与之无关?如果农业补贴具有农村环境保护功能,那么功能上是否存在着差异?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官方观点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本文对现行欧盟和美国农业补贴法律政策进行比较,提出农业补贴在整体上具备农村环境保护功能,但是不同类型的农业补贴在目标和保护水平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性的结论。在把握农村环境保护功能运行机理的前提下,调整农业补贴制度的目标设置,理顺我国农业补贴主体关系,加大补贴资金投入,完善资金构成,促进合理运用,构建适合我国发展阶段的农业补贴制度。一、欧盟利用农业补贴促进农村环境保护的策略欧盟主要通过“两大支柱”对农民进行补贴,以实现农业所具有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多重功能。“第一支柱”又称为“市场和价格支持”,以发挥农业的经济功能,提高农业竞争力为首要目的,对农产品的生产者进行直接支付(注释1:ConcilReglation(EC)No.1782/03,O.J.L270/1()。),属于黄箱政策的范畴,原本为欧盟农业政策的关于农业补贴的唯一内容,但是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洲农业发展的变化,其重要性逐渐向“第二支柱”即“农村发展支持”转移。(一)“第一支柱”下的农村环境保护根据欧盟理事会规则,在单一支付方案中作为农业补贴主要内容的“直接支付”不再与农产品产量挂钩。这意味着,欧盟的农业政策告别传统农产品产量导向型的农业生产模式,转向更为丰富的社会目标。“相对于那种集中在食物数量上大规模生产方面的原有范式,欧盟政策制定者关注的焦点已经转移到完全不同的其他方面--对环境的保护和对农村社区发展的支持。”[1]农民要获得“直接支付”,则必须达到“交叉遵守”的标准,即在从事农业生产的时候主要满足两个不同方面的要求。一个是良好的农业环境和条件要求,农民有义务对农业用地进行管理,最低标准应当确保下列基本目标的实现:减少水土流失,维护有机物质,维护土壤结构,并确保最低限度的保全。第二个是法定管理的要求,要求农民处理更广泛的环境问题,包括牲畜的鉴定和登记,公众、动物、植物的健康问题和全体动物的福利问题。如果农民未能遵守欧盟上述两类规定,他从“直接支付”中获得的补贴将被削减甚至撤销[2]。因此,通过与产量脱钩的农业支付补贴和交叉遵守规则的设置,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将农村环境保护纳入到“第一支柱”的框架当中。(二)“第二支柱”下农村环境保护欧洲议会将农村发展的主要政策目标和实现方式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注释2:ConcilReglation(EC)1698/,O.J.L277/1,at1()。)。农村环境保护是“第二支柱”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典型的绿箱政策。理事会1698号规则为农村发展树立了三个目标,其中两个与农村环境保护相关。理事会第144号决议设立“第二支柱”的4个主轴,其中3个与农村环境保护相关。从资金投入数量看,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占第二支柱资金投入的一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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