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不是债权人。当债权人与债务人设立了质权时,债权人是质权人。当没有设立质权时,债权人仅仅为债权人。
一、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质权人的权利包括:
1、质权人可以占有、留置质押物。
2、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3、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
4、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质权人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1、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二、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债权人的权利:
1、债权人代位权。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2、免除债务权。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的部分,也可以免除债务的全部。
3、债权转让权。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4、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二)债权人的义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权人及时收取货款,质量担保,通告、协助、保密等随附义务,这个要根据合同性质或合同约定来具体看债权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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