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由哪些构成?
时间:2023-04-06 09:31:33 4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件有: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一、选举权利包括哪些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我国宪法规定的年满十八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其中,选举权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权利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我国的选举制度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具体表现为:1、公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2、人大代表选举出上级人大代表;3、人大代表选举国家公职人员。

二、人大如何选举

人大代表选举产生:1.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选举的具体办法是,在直接选举中,按照选民居住状况或者是按照选民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按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按照城乡人口比例分配。县级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450人,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100人,人口超过13万的镇不超过130人,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人数一般少于40人。

三、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哪些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和监督权利。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如下:

1.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人身自由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它主要包括:第一,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各种教育事业。

6.特定人的权利:所谓特定人,这里是指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其权利包括:第一,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第二,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7.监督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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