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权行使方式有几种
撤销权的行使的几种情况是: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
4.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存在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观要件,一方当事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基于此,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是什么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包括:
1.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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