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出资的优点在于:首先,准许债权出资可以改善公司财务状况,降低公司负债比例;其次,“准许债权出资可帮助处于困境中的企业解困,使其能够以债股转换的方法在融资市场上获得支持。”
债权出资的弊端在于:债权出资可因债权的真实性及可实现性的问题,而影响资本的充实,对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均有妨害,且容易为董事、监事及大股东所利用,产生更多流弊;其次,当公司进入重整和破产程序以后,如准许债权出资,将使认购股份之债权人实质上优先获得清偿,对其他债权人有失公平;再者,理论上假债权虽可藉严格的审核程序予以防止,但实际上很难防范;最后,许可债权出资容易助长欺诈行为。若可以债权出资,则难以防止股东以假债权抵缴股款,这一方面可能形成欺诈设立,损害交易第三人利益。另一方面也可能因假资本大规模流入证券市场,诱发欺诈发行行为,最终可能损害投资者之利益,影响证券市场的安全性。
一、一人公司设立的利与弊
我国《公司法》允许自然人或法人单独出资设立一人公司,当然,一人公司也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有用之处,主要体现在:
(一)规避经营风险
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可借此分散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
(二)维持经营维持效益
在家族企业设立一人公司后若原有股东死亡,可以继承维持公司继续经营,不致因股东死亡公司即须解散,因此可产生企业维持效益,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与维持具有正面意义。
(三)一人公司多为中小型公司,对于公司经营管理不仅较为简易,而且可以因此降低经营成本。
其中,一人公司具有资合性弱化但人合性凸显的特点,正是中、小规模投资可采取的最佳组织形式。
虽然说一人公司有其存在的意义,但是其弊端和缺点也是不可避免的,主要表现在:
(一)一人公司欠缺对债权人等相关群体利益保护
一人公司的全部的股份或出资由单一的股东所有,一人公司因为股东的单一无法建立起股东会和监事会对于一人股东行成制约和监督。因此一人公司对交易相对人不利,使得交易风险更大了。
同时在一人公司里,公司的财产和一人股东的财产很容易混同,而且股东往往不严格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个人支出却没有作出记录,或者没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都会导致财产的混同,这样就往往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二)一人公司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制造了机会
一人公司最大的缺点就在于为一人股东实际上控制公司提供了便利。一人公司没有内部机构的制约和监督,毫无牵制的一人股东很可能利用公司的人格从事各种欺诈非法交易、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等各种行为,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
(三)一人公司会出现自我交易的行为
一人公司内部,缺乏内部监督,一人股东可以方便的进行诸如公司向股东低价转让商品;公司高价购买股东的货物和服务;公司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进行各种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交易,股东再向第三人获取利益等。
二、股东瑕疵出资要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1、公司发起人要对公司出资的充实承担担保责任,确保公司资本的充足和可靠,这是保证公司人格健全的第一需要。资本充实责任就是指为贯彻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确保公司实收资本与章程所定资本一致的民事责任。根据资本充实责任,出资瑕疵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存在缴纳担保责任、差额填补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缴纳担保责任是指股东未缴纳股款或交付实物的,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缴纳股款或交付未缴付财产价款的义务,这在《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公司当中得到确认,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并没有规定。
差额填补责任是指如果出资实物的实际价款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款时,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在《公司法》第三十一条、九十四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相同。
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股东因出资不符章程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设立时股东为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也当然包括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范围。替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责任的股东可享有追偿权。
2、出资瑕疵股东向已如章程规定出资的股东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3、公司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其他对出资瑕疵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也包括公司债权人的请求范围。
上面分析的是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之间因出资瑕疵互相责任的处理,但有些方法并不能最终解决出资瑕疵的问题。是否可以采用催告失权程序或强行转让股权,新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催告失权程序是指对于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认股人,公司(或发起人)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者即表示其放弃相应的认股权力,所认股份另行募集,另行募集可以采用替代出资或另募新股东的方法。催告失权程序或强行转让股权即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维护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有力地措施,《公司法》应明确规定赋予公司董事会一定的权力启动这二种程序。在目前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原则,在公司章程对此有规定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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