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时间:2023-08-14 11:34:34 43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认定“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标准是: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作为,以及虽有作为但没有达到必要程度,即虽设置了标志,但标志不足以引起他人注意,虽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但该措施不足以起到正常安全防护的作用。

施工单位应该采取哪些安全措施?

工程施工安全措施的主要内容如下:

1、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

2、地面及深槽作业的防护;

3、高处及立体交叉作业的防护;

4、施工用电安全;

5、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

6、在采取“四新”技术时,有针对性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7、有针对自然灾害预防的安全措施;

8、预防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作业造成危害的安全技术措施;

9、现场消防措施。

工程施工招标的流程具体如下:

1、招标准备阶段是指业主决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到发布招标公告之前所作的准备工作,包括成立招标机构、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确定招标方式、划分标段及选择合同计价方式、申请招标、编制招标相关文件等工作;

2、招标实施阶段是整个招标过程的实质性阶段。主要包括: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人组织资格预审,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召开标前会议;

3、定标签约阶段是整个招标过程的结果性阶段。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签约等工作。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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