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立法权、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可以对法律作变通规定;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也享有较大的立法权限,以至于有观点认为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的效力相当于法律。因此,当它们与法律不一致时,需要判断其对法律所作的变通是否合理是不是违反授权规定是不是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如果没有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没有违反授权规定,对法律所作的变通是合理的,就应当适用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如果不能确定,就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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