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可以协议出售。国家保留主权范围内的一切权力,如土地转让的管辖权、管理权和为公共利益征用、转让土地的权力。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一项相对完整的产权。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实质是国家按照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按照约定的面积、价格、使用期限、用途等条件,将国有土地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占有、使用、经营、管理。由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具有物权所包含的基本权利,即占有权、一般意义上的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程度上的处分权,是除土地所有权之外的一项相对完整的物权。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是政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转让人。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主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批和出让方案的具体实施。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的审批和权属管理。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客体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转让土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得转让。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必须包括以下六种情况:供应有竞争性要求的商业、旅游、娱乐、商住用地和工业用地;发布其他供地计划,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预定用途的土地;划拨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收回、出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收回、出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土地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出让。
以下五种情况可以纳入国有土地协议出让范围:供地用途除商业、旅游、娱乐、商住用地外,同一宗地在供地方案公布后只有一个意向使用者;原划拨、租赁的土地,用地人依法申请协议转让并经批准;未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住用地的,在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人;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经协议批准转让的;经审查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续期申请的;依法可以协议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情形和规章制度。(1)供商业、旅游、娱乐、商住、工业和其他非经营性用地的,在供地计划公告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使用者;
(2)原划拨、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经批准,可以协议申请转让,但《国有土地出让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法规、行政法规;(3)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除国有土地出让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经依法批准,可以协议办理,明确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法规和行政规定;
(4)土地使用权可以协议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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