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被女友扫地出门,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岳某某将女友家中的一台电脑主机及显示器盗走,随后销赃。记者昨日从龙岗检察院获悉,近日,法院对被告人马某某、岳某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岳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4年6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一休闲会所结识了被害人颜某某,后两人在颜某某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辅城一出租屋内同居。两人后因生活琐事争吵,颜某某要求被告人马某某搬离住处。被告人马某某不甘心被扫地出门,于2014年6月18日17时许使用偷配的钥匙打开颜某某房门并进入房间,伙同被告人岳某某将颜某某放置在家中的一台电脑主机及显示器盗走。后两被告人在现场附近的小店将盗得的电脑售卖,得款600元。经鉴定,被盗电脑主机无法确定价值,被盗显示器价值1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故以盗窃罪判处上述刑罚。
全文43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