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中司法鉴定是哪个部门负责
医疗纠纷中司法鉴定是由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二、如何申请医疗纠纷仲裁
一般医疗纠纷是不能仲裁的,医疗纠纷解决的方式如下:
1.双方自愿协商;
2.申请人民调解;
3.申请行政调解;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三、医疗纠纷共同责任中的责任人
1.主要责任人:医疗行为有过失或缺陷并与产生的不良后果或纠纷起主导作用的,为主要责任人。
2.次要责任人:医疗行为有过失或缺陷并与产生的不良后果或纠纷有一定关系的,为次要责任人。
3.管理责任人:医疗纠纷的发生与责任科室的管理疏漏有关的。该科室主任(护士长)、分管院领导为管理责任人。
4.共同责任人:医疗行为存在缺陷,但难以界定到个人,视参加该诊疗活动的所有人员为共同责任人。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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