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利用个人财富购置房产,且此房产已归于个人名义之下,则这并不被视为共同财产,而是其个人独有之物。
尽管房屋销售行为产生于婚姻生活之前且交易合同已经圆满执行,房子的所有权登记在购买者个人名下,但按照法律规定,这个房产依然存在以婚前财产为之处理的可能性。
对于夫妻中的一方,他们在结婚前便自行支付首付并向银行申请贷款,在婚后,他们使用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来偿还这笔贷款。
最终的结果是,房产所有权已随着还贷而发生变更,登记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之上。
然而当法律关系出现裂痕,面临离婚的情况时,法庭通常会做出这样的决定:
将房产判给登记簿上的那一方。
而双方共有的是他们在婚后共同还款所支付的款项以及随之而来的财产增值部分。
离婚之时,这些财产将作为共有财产被分配,而不动产登记一方将会为此向另一方做出相应的补偿。
结婚前购置房产,而后婚后方加上配偶的姓名,这可以被理解为夫妻对于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和归属作出了新的约定,据此我们应认定此房产成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资产。
在产权登记簿上的另一方,他们享有对此房产的产权份额,但拥有份额若干并不意味着划分房产时,他们可以分得整个房产的二分之一。
对于财产的具体分配问题,尚未有明确的协议可以遵循的情况下,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如各方向房产所做贡献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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