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屡次犯下寻衅滋事这一严重罪名的指控处理,主要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是否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和构成要素来进行判断。
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无疑证明了其主观恶意之大以及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的潜在威胁程度之高。
例如,在公众场所频繁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随意追逐、阻拦、侮辱、恐吓他人的行为,甚至强行夺取或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产等,这些都严重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秩序和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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