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共40条,以今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为基本依据,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如何正确适用新民事诉讼法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解释和规定,并将于2009年1月1日施行。
目前农行面临着不良资产剥离后再清收的任务,司法解释或将为这一工作添加助推剂。司法解释在解决执行管辖争议有了明确规则;细化了申请督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的适用情形;不服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可提起专门诉讼;被执行人财产变动应补充报告;影响债务履行者限制出境。
银行要对自身及面临的工作重新认识,深入研究,超前研究,总结过去新经验,探讨陈案新出路,研究新案新办法,将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银行的相关文件制度以及现实的工作实际结合起来。
运用司法解释要注意效果和后果。必须在申请变更法院前,就准确把握执行难的真正原因,以免徒劳无功。对于财产报告制度,银行也需要做好协助工作,提供财产线索仍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此外,对司法解释必须做到依靠不依赖,仍要多法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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