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园的征收补偿标准:
1、从土地征收情况分析:果园属于耕地的一种,因此依照一般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但同时由于土地来源不同,果园征地补偿的标准会有所区别,具体分析如下:
(1)家庭承包地种植果园:遇到征收时,可以得到的相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的标准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其他方式的承包地种植果园:遇到征收时,根据公平原则,可以得到的补偿是提高土地生产力的相应补偿。
例如当事人将承包的荒山加以改良用于种植果园的,在征收时应该将荒山和果园之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间的差异给于果园权利人。
2、从果树层面分析:
(1)果树依据其生长期一般可分为培养期、初果期、盛果期和衰老期四个时期,在不同的生长期不同的果树有不同的补偿标准。以2016年苹果的补偿标准为例,在培育期(1-5年);
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在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在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在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一季果实的补偿,按照市场正常交易价格乘以产量计算。果树本身的补偿参照正常交易的价格,即正常情况下同样大小的果树在市场上的价格乘以株数计算。
(2)针对预期收益的补偿问题,按照公平原则,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可以参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来计算。
果园地上修建的看护房是大棚房吗?会被强拆吗
国家“‘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部门联合督导工作手册”明确:有门通向大棚内的才叫看护房,超过20平方米为严重超标。单栋种植大棚只能有一个看护管理房(俗称“耳房”),一般北方地区才有。简易的生产看护房为单层,小于15平方米,属于生产设施用地范围,要与必需的管理用房区分开来。如果违反规定,则会被强拆。
看护房只要不是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的搭建板房简易房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同时要向当地行政或林业管理部门报备,否则可能被罚款。
法律依据:
种植大棚严禁配备固定居住设施
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整改标准》一共8条,其中前三条与第四条一部分针对的是整个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第四条另一部分及后4条针对的是单栋大棚项目。“因为此次排查清理整治工作的核心就是‘大棚变住房’或‘圈建成庄园’,所以《整改标准》的重心也放在了单栋大棚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整改上。”
此前,一些大棚为掩人耳目,外面建围墙,里面超面积建“耳房”住人,将大棚变成了私家封闭庄园。为封堵这种现象,《整改标准》规定: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四周和单栋种植大棚外,不得建设非可视化的围墙或围栏,不得妨碍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同时,单栋种植大棚只能有一个看护管理房,看护管理房只能为单层且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单栋种植大棚内外及看护管理房内,不得配备用于固定居住的生活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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